政策法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2019-09-16 17:06     (点击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公安部11月15日发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旨在督促指导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维护网上信息安全、秩序稳定,防范谣言和虚假信息等违法信息传播带来危害,是促进互联网企业依法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的重要措施。

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已成为人民群众社交和日常生活的主要信息渠道,也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敲诈勒索、编造谣言或侮辱诽谤、实施诈骗或赌博、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传授犯罪方法等网络乱象突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反映出一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这一情况,出台《评估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指导和督促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定安全义务恰当其时。

《评估规定》为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主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指导,规定要求将评估报告提交给互联网管理部门,有利于管理部门进行督促和指导。

为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更好地开展安全评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了安全评估模板,供开展评估使用。评估模板的内容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按照规定的要求,新开办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要在上线前开展评估,用户规模显著增加或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的,要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开展安全评估。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下载并统一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该平台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正式上线运行。

《评估规定》属于政策性文件,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设立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未进行安全评估上线运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部门将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安全风险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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