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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amjs澳金沙门学生赴台交换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2017-12-12 14:12  


  为规范我校学生赴台交换交流学习管理工作,依据省教育厅要求(陕教外办〔2017〕1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151amjs澳金沙门全日制学生,指在151amjs澳金沙门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生。
  第二条 学生赴台交换交流学习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两类,即单位公派项目及学生个人联系项目。
  (一)单位公派项目是指由我校资助,与台湾高校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包括交流访问、课程学习、攻读学位、带薪实习等;
  (二)学生个人联系项目是指学生自行联系的各类交流学习项目。
  第三条 台湾大学指台湾地区的大学。我校学生可选择前往交流学习的大学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台湾大学(名单参见教育部官方网站www.moe.edu.cn);并且与我校签订交际协议的台湾大学。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我校学生赴台交换交流学习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牵头,教务处、学生处及各学院协同管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对接有关上级部门及台湾大学,负责留学信息发布和项目手续办理、统筹协调及外事管理。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本科生赴台交换交流学习项目的申请材料审批、学生奖助资金发放及违纪处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生赴台交换交流学习项目的申请材料复核、在校成绩单审核、课程选修审核、成绩转换及学籍管理等。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选拔学生、公示选拔结果、预审学生择校及选修课程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批,指导学生填写申请表,跟踪学生在台学习情况,监督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返校报到手续,并配合教务处、学生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 遴选资格与条件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能够圆满完成台湾大学的学习任务。
 (三)选派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在台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申报和选拔程序
 (一)国际合作交流处统筹单位公派项目信息,发布选拔通知,各学院转发通知。
 (二)报名学生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填写《151amjs澳金沙门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
 (三)各学院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排名择优确定初选名单,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
 (四)国际合作交流处报校领导审批。
 (五)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指导学生办理赴台相关手续,并将最终派出名单报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公派项目的学生录取、派出流程、赴台管理和回校手续参照国家公派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联系项目的派出及管理
 (一)学生个人通过其他机构或组织申请的学士学位项目,151amjs澳金沙门不予办理学分转换及认定。如需暂停学业的,学生自行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二)学生个人通过其他机构或组织申请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等,151amjs澳金沙门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办理在读证明、推荐信等手续,由所在学院先行开取,再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办理相关证明。
 (三)学生个人通过其他机构或组织申请项目的,在外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问题,151amjs澳金沙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成绩认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赴台修读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课程成绩应与校内对应学期课程直接互认。
  第十四条 当对方学校修课门次与我校对应学期课程门次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若对方学校课程门次多于我校,则与校内对应学期课程直接互认,但多出的课程门次不能抵消我校其他课程。
 (二)若对方学校课程门次少于我校,则学生应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我校成绩。
  第十五条 成绩认定及转换。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记,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认定。
 (二)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三)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记,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四)如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记,则分别转换为“80、55”分。
 (五)若有其他计分形式,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单由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和台湾大学学习成绩单共同组成。各学院须将学生在我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台湾大学学习成绩单原件一并归入学生档案,不得遗漏。台湾大学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须留校存档。
第五章 奖助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赴台交流,对取得单位公派项目交流资格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与资助。已参加过交流学习项目的申请者,不再享受学校奖励资助,内容如下:
 (一)学校负责统一购买往返机票。
 (二)凡参加项目学生相应学期需交给我校的学费应根据学生在台成绩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减免,如下:
 (1)平均成绩90分或CGPA 3.5及以上,学习期间学费予以全部减免,赴台地区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年;
 (2)平均成绩80分或CGPA 3.0及以上,学习期间学费予以全部减免,赴台地区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3,000元/人/年;
 (3)平均成绩65-80分或CGPA 2.0-3.0之间,学习期间学费予以减半,赴台地区高校交流学习一次性奖励1,500元/人/年;
 (4)平均成绩65分或CGPA 2.0及以下,学习期间学费不予减免,无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奖学金的权益,赴台交换交流学习结束后,可依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表现继续申请享受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申请条件如下: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进行成绩认定及转换。
  (二)依照我校《学生手册》学院相关制度管理办法,确定学生申请享受奖学金资格(具体标准见《学生手册》第134-136页)。
 (三)确认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后,按程序申请享受奖学金。
第六章 违纪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说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二十条 与台人员热情友好交往,不谈论政治敏感问题,尊重台人员宗教、文化及生活习俗,不搞种族歧视;不在网络、移动电子终端、媒体、个人及公众平台上发表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论、图片等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言论,攻击、拒绝、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转载台方媒体涉及政治等方面的相关影像、图片、文字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赴台学生进行定期思想排查,如有违纪情况,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进行记录,依据事实情况提交违纪证据给学生所在学院,所在学院党总支依据违纪事实,按照《学生手册》相关条例及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安排学生提前回校,学生主动向学校报告。国际合作交流处向陕西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赴台前,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代表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赴台学习协议,并请有关部门进行行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修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即行废止,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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