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学位条例规定,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审和授予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分别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任期3年。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事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院长任主席。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等有关材料,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3.外语水平(含英语专业第二外语)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水平。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6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在20学分及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为3门及以上,且这些课程的总学分在10学分及以上者(凡补考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该门课程不计入学位审查不及格门次);
3.外语水平(含英语专业第二外语)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受过纪律处分无明显转变者;
5.考试作弊者。
第八条 凡因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不能取得学士学位者,有下列突出表现之一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省级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见义勇为”称号者;
2.积极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或支援边疆者;
3.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且被录取者;
4.在校期间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及作品或获得国家专利者;
5.大学三、四年级主要课程无补考记录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
6.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位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实践动手能力、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经本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教务处对学生的学业成绩、考试违纪情况进行审查;学生处对学生的违纪情况进行审查;保卫处对学生的违法情况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之后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或遗失学士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补授或补办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151amjs澳金沙门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