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处、科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追赶超越,推进一流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和《陕西省省属高校领导人员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处、科级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四个一流”建设成果、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结果。
第五条 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六条 评优评先方面:
1.按照3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单位,以学校党政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2.对连续3年年度考核被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科级干部,以学校党政名义授予“优秀管理者”称号。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按照学校有关奖励制度执行。
2.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前三名的单位,处、科级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可增加1名。
第八条 选拔重用方面:
1.对连续3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优先。
2.对任现职期间没有违纪处分且连续3年或有5次以上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处、科级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任用或交流重用。
3.拟交流重用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或以上等次,且近三年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党政正职拟交流重用的,所在单位近3年一般应获得1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于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1.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2.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实践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3.在推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4.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5.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它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6.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7.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8.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9.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10.其它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给予解释答复。
3.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组织部或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经学校党委研究后及时反馈给提出申请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对容错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1.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2.个人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个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代会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4.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可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诫勉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2.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3.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可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1.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2.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五条 推进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对不适应学校改革发展新形势,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解决处、科级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处、科级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推进处、科级干部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2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2.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的处、科级干部;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2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处、科级干部。
第十九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缺失,处级领导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党组织书记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2.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党组织书记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3.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层党组织书记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4.维护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影响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第二十条 依据推动改革发展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2.在“四个一流”建设中,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成果验收和绩效考核连续2年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4.发生重大教学管理责任事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5.在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处、科级干部。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处、科级干部进行调整。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从严追责。
第二十二条 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的,由组织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2.审核。组织部对受理的报告认真核实、综合研判,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校级领导和师生的意见。
3.报批。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提出明确调整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4.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5.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处、科级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调整后的处、科级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