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建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我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其中,十佳大学生在大三(大四)、毕业班学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班学生中评选。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各为该班学生人数的5%。各班在按规定比例计算评选名额时,如遇到小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十佳大学生共评选10人,推荐比例为该学院符合参评学生人数的0.5%。各学院在按规定比例计算评选名额时,如遇到小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为本学院与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相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用人协议落实毕业去向的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及人数视情况而定。
第三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条件全面衡量,择优评定。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20%名以前,且文化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主要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0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集体活动和各类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色,在同学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自觉经常地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和文娱活动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良好。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30%名以前,且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良好;
(三)担任校团委、学生会干部,学院团总支、学院分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班级小组长及宿舍舍长等工作满一年;能积极主动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六条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思想积极上进,政治上要求进步,理想信念坚定,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生各项管理规定,遵守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四)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年内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居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且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优良;
(五)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同时曾获得校级一等及以上奖学金;
(六)尊敬老师,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七)在创新创业、思想品德方面表现优异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名在本班学生30%名以前;
(三)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普招本科学生两次及以上,专升本学生一次及以上;
(四)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获校级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普招本科学生两次及以上,专升本学生一次及以上;
(五)能自觉经常地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和文娱活动及有关公益性、服务性工作;具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校期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
(六)具有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诚实守信,对就业持积极正确的态度,能按照有关就业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主动到国家最需要、最能发挥专业特长的地方去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一)受到学校、学院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者;
(二)所学课程经考核有不及格者;
(三)累计旷课达到6次(含6次)以上者;
(四)累计请事假达30学时以上或请病假达90学时以上者;
(五)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未按规定完成社会实践活动任务者;
(六)担任学生干部不负责任,给工作造成影响者;
(七)在评选过程中无理取闹者。
第九条“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是学校为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而专门特设的一项表彰荣誉,旨在通过在全校树立示范典型,从而激励更多学生树立爱国爱校、奉献基层、服务边疆,充分展现我校优秀学子良好的精神风貌与高尚的道德情操。评选条件:
(一)同第四条的(一);
(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通过与新疆、西藏等地区的相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签订用人协议落实毕业去向的应届毕业生。
有同第八条的(一)(三)(四)(五)(六)(七)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资格。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选办法
第十条学校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评审表彰奖励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于每年9-10月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生、“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在学生毕业前夕进行评选。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需填写个人获奖登记表,经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审定后,报学生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同时各学院要召开表彰大会。
第十四条连续两年获得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表现特别突出者,由学校推荐参加中省评优树模。
第十五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优秀毕业生、“奉献基层 服务边疆”优秀毕业生所填写的获奖个人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