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推进和完善省属高校院(系)行政领导班子职务任期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能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女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管理全校处科级干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处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创新,献身高等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学校的中心工作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处理工作范围内的相关问题。
5.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勤政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党和师生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官僚主义,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5 年以上工龄和2 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学校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或特殊引进的处级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年龄在35 周岁以下的,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
3.提拔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 年以上副处级任职经历;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直接提拔任用。教学单位、教务处、科技处等单位主要业务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3 年以上正科级任职经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年,可以直接提拔任用。二级学院院长助理、教学秘书、系主任、研究所负责人、实验中心主任、实训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校团委部长、团总支书记等的任职经历,视同正科级工作经历。
5.新提拔担任的副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直接提拔任用为教学单位、教务处、科技处等单位处级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6.近3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以上。
7.提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3 年党龄要求。提拔担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 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2 年以上副科级任职经历;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本校工作满1 年;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3 年或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提拔任用。
2.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3 年以上工龄;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应在本校工作满1 年。
3.新提拔担任的科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周岁。
4.近3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以上。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经学校派遣到校外挂职锻炼或扶贫援建,且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处、科级干部,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条 学校党委或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干部提拔任用,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的程序为:
1.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它有关要求;
2.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3.汇总推荐结果,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是:
学校领导、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处级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由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推荐教学单位处级业务干部,还需要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中进行基层民主推荐。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是:单位班子成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系(部)主任、科级干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推荐结果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用的民主推荐程序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八条 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处级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过组织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政职能处室个别处、科级干部人选必要时也可以由组织部推荐提名,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师生公认度不高的;
2.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它原因不宜提拔任用的。
第二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能力和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处、科级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档案、个人事项报告进行复核,结合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报告,由组织部汇总综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1.教学单位:现任班子成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系主任、科级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非教学单位: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领导成员、涉及单位的负责人、所在单位处科级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用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基本情况;
2.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3.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委意见,由学校纪委做出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处、科级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党委委员中进行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或越级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票决方式进行表决。
学校党委有关处、科级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学校党委超过半数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与会党委委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学校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需要上报备案的处、科级干部,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工会、共青团的处科级干部任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处级干部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科级干部公示期不少于3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不良反映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任职或查无实据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应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科级干部,任用前,处级正职由党委书记谈话、处级副职由党委副书记谈话、科级由组织部负责人谈话;纪委同时对处、科级干部进行廉洁谈话。
第三十五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者,暂缓任职。对拟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存在隐瞒不报的,不予提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党群系统的处、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任免;行政系统的处、科级干部由校长根据学校党委决定聘任。
第三十七条 提拔任用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试用期为1年(不含主持工作1 年以上者),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处级干部及教学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按照有关章程实行选举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单位正、副处级干部不实行任职试用期。但在闭会期间,学校提拔任用上述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处、科级干部试用期间,不得参与学校内其它岗位的竞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期职务,一般按照试任期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任职文件下发后1 周内,必须及时到岗,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的任免材料由档案室存档。跨单位调动任职的处、科级干部,在发文后2天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处、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但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进行公开选拔;处、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可先进行民主推荐);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6.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任期 交流 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期制。处、科级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原则上按时换届;实行选任制的处、科级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处、科级干部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1.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2.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2届(或8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干部、人事、财务、资产、基建、招生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负责人,任职满2届(或8 年)必须轮岗交流。
教学和个别专业性强的处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不得超过10 年。
教学和个别专业性强的处级干部任职期满不适宜轮岗交流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3.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2届(或8年)的,一般应轮岗交流,不能跨单位交流的,应在单位内部交流。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1.学校党委讨论处、科级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管理 考核 培训
第四十七条 认真落实省委干部激励鼓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坚持好干部“三严三实”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标准,实行对处、科级干部的谈话制度。谈话分为以下3种:
1.一般性谈话:主要围绕处科级干部的日常工作、思想、作风等实际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加强沟通,增进友谊,听取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关心和爱护处、科级干部,增强凝聚力。
2.专项性谈话:专项性谈话是指按照干部政策的有关规定,为履行必要的组织程序,在职务任免、交流轮岗或遇有重大事情时,对处、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
3.诫勉性谈话:诫勉性谈话是针对处、科级干部在思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或有一般性违纪苗头,并经了解情况后认为确实有必要对其进行帮助和批评教育的谈话。诫勉性谈话主要是提出问题,核对情况,事前提醒。
对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学校领导、纪委或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进行。对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时要做好记录,记录不装入本人档案,但要作为考核评价处、科级干部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处级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处、科级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处、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专项审计制度以及特殊岗位的年度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处科级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完善处、科级干部培训制度,加大对处、科级干部的培训力度。
1.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业务技能、现代领导管理科学、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廉洁从政教育等。
2.处、科级干部的培训要坚持任职培训和岗前培训相结合、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相结合、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学历培养提高相结合。
3.处级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部门认可的其它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任用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拔任用后1 年内完成。
4.处、科级干部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干部培训班的学习,对于年度缺席应参加的任职培训累计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课时的,限期在年底内补课;对于在任期内缺席应参加的任职培训累计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课时的,不得提拔任用;对于拒不参加任职培训的,不得连任或延聘。
5.学校为处、科级干部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经费。处、科级干部培训经费列入学校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退居二线制度。
1.处级干部年满58周岁,科级干部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 周岁,不再担任干部职务,改任同级职员。选择55 周岁退休的女性处级干部,本人须提前3 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处、科级干部在干部换届时任职不够满1 年的,不再担任干部职务,改任同级职员。
2.退居二线处、科级干部的工作安排。教学业务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专职管理干部改任同级职员,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统一安排从事教育教学督导等工作,科级干部一般在原单位从事管理工作。
3.处、科级干部退居二线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下发任免文件。到达年龄当月办理相关手续。退居二线的处、科级干部属在岗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普通教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退居二线专职管理干部不占所在单位岗位编制数。
第十一章 免职 辞职 降职
第五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其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者;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三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因公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
第五十五条 自愿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干部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组织部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财物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七条 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及组织部根据处、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干部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五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降职制度。处、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处、科级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科级干部,1年内不安排干部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干部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辞职的处、科级干部,不保留干部职务待遇,待遇按新岗位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处、科级干部重新提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待 遇
第六十条 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工资待遇:
1.处、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下发任职文件之日起计算;
2.试用期处、科级干部,试用期满考察合格者,其任职时间自下发试用期任职文件之日起计算;
3.处、科级干部(含试用期处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所任职务的工资待遇。处、科级干部职务任免后从行文的下1个月起,开始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4.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退居二线的处、科级干部,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教学业务处级干部任职满2届不再担任干部职务的,一般给予1 学期(20 周)的学术恢复期。学术恢复期执行原绩效工资待遇。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处科级干部,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处科级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处、科级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处科级干部;
9.不准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处、科级干部档案,或在处科级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学校党委对处、科级干部的统一调配,坚决执行学校党委派进、调出或者交流处科级干部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党委决定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实行组织部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七条 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组织和师生监督,对师生反映的问题,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和组织部要认真受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