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人才招聘工作,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建设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运行高效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17〕5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招聘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人事处、院部(部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分工实施。
第三条人才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全面履行公开招聘程序,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章招聘程序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与资格审查;
4.考核;
5.体检与考察;
6.公示拟聘结果;
7.签订三方协议;
8.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订下年度进人计划,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学历、专业相关要求等。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进人计划,结合学校师资结构和人员状况,编制下年度人才招聘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高层次人才可不占当年招聘指标)。
第六条人事处通过学校网站和及其他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各用人单位也可在各自的网页上发布经学校审定的本用人单位人才需求信息,并按照当年人才招聘方案,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参加就业洽谈会或走访相关高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七条招聘计划下达后,用人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作,在人事处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招聘计划。
第三章应聘资格条件
第八条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背师德和学术道德的不良记录;
3.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优秀品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4.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5.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博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优先);
6.应聘教师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有行业企业实践经历者可放宽至35周岁);应聘辅导员岗位的硕士研究生必须为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有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年龄要求在30周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45周岁),教授年龄在45周岁以下;
7.获得各级优秀称号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届毕业生优先考虑;
8.有行业、企业实践经历者优先考虑;
9.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3.招聘岗位有其它政治条件限制的;
4.本办法或招聘公告中其他不得报名的情形。
第十条应聘者需提供个人详细的、能说明本人学业和学术水平及综合素质的书面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出生地、联系电话、现任职资格、学习经历、社会实践经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等级证书和就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发表的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人事处、用人单位按招聘条件要求,对应聘人员提交的简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参加考试的人员符合学校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资格审查按照本办法及招聘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
第四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小组由不少于7人的相关专家组成,人事处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招聘考试一般采取专业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教师的专业测试采取讲课的方式进行,讲课时间不少于30分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应用、教材内容把握、实现教学目的措施和手段、教学效果以及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辅导员的专业测试实行笔试,其他人员的招聘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进行专业测试。
第十六条根据专业测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
第十七条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思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知识应用及创新能力及举止仪表等。
第十八条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由专业测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5:5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第十九条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可单独组织招聘,采取面试或考察等方式进行,“特事特办,一事一议”,不受相关比例限制。
第五章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条根据招聘计划和考核情况,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第二十一条体检在国家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体检结果应有明确的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或医院公章。
第二十三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学校同意,可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1.应聘人员体检、考察或政审不符合要求的;
2.查实应聘人员或招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招聘结果的;
3.应聘人员自愿放弃的;
4.导致招聘岗位空缺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五条各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和考核情况,提出聘用建议,经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高层次人才须提交党委会审定。在学校网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不影响聘用的,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公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与学校签订就业协议的,视为放弃录用资格。对反映问题经查属实,严重影响聘用的,不予聘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聘用人员与学校签订三方协议书、人才引进协议、聘用合同后,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八条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下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停止其招聘工作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拟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并将违纪情况载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