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各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实训、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并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管理体制,各司其职,明确安全责任人,逐级分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教学、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负责人、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科技处处长(兼)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
2.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督促校内各单位组织实施;
3.研究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4.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1.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学校与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实验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
2.教务处负责教学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类课程建设、教学类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
3.科技处负责科研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科研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科研类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科研类实验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
4.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检查,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更新;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演练;会同相关部门监管和督促各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5.后勤保障处(部)负责实验室水电及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负责确保实验室改造过程水电符合相应国家安全审核要求。
第九条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1.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及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2.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3.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特别是在开展新增实验项目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
4.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训、考试及应急演练活动,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5.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并落实各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备;
6.及时发布、报送与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7.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协助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安全管理。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的建设;
2.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4.负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危险化学品台账(库存、领用及使用记录等)、贵重仪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安全档案;
5.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特别是对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生,更要使其掌握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安全操作规范及突发情况处置方法。
6.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教师和学生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制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规划、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
1.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加强对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1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
3.统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实验室所有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审核制度。
1.实验项目安全管理。所有实验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制,各学院及实验室要对存在安全危险隐患或因素的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及相应的安全设施等条件;
2.各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应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2.各级单位必须对剧毒、易制毒、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实行重点管控。购买剧毒、易制毒、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由具有经营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按需采购,减少实验室存储量。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
3.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买、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采取专业的防护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化学危险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实行“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管理制度,其中剧毒品应配备专门保险柜储存;
5.气瓶的购置、存放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气瓶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气瓶及其他气体装置必须定期检验合格;存放点应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且对气瓶进行有效固定;实验室应制定气瓶安全操作规范与应急预案。涉及剧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并张贴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得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使用细菌、病毒、疫苗等实验样品的实验室,必须妥善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登记制度,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学校对实验废弃物实施按类别收集和处置,任何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单位,都负有对实验废弃物作科学、合理地收集、暂存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实验废弃物产生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尽量减少实验废弃物产生。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对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废弃物,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及应急处置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保护措施;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水电安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用电、用水的规范化管理,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装置应立即拆除,大功率设备的用电应经过后勤保障处动力中心的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串联插线板、超负荷用电、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拆修电气设备,同时须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产生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要根据设备、功能、用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放置于易取用处,并定期检查与更新。保持实验室的消防应急通道畅通。实验室人员应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一条环境安全管理。
1.各单位应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2.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3.加强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应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实验,如确有需要在夜间进行实验,必须向指导教师和单位报告,同时至少安排2人共同进行;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4.严格实验室门钥匙的配发及管理,不得私自更换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应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各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5.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组织进行二次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查;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向所在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学院和实验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对于无视整改要求、整改不力的,一经认定,学校将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停止实验室运行等措施,直到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件时,当事人或事发单位应根据现场情况立即采取措施,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应及时逐级上报。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对事故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及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并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所有的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