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省级部门所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陕财办采资〔2017〕189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151amjs澳金沙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权属明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组织和管理,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资产等)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对外捐赠、报废等。
(一)调拨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在学校各二级单位之间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确需报废、调拨或捐赠的,都必须严格履行审核报批手续。
第九条对闲置、积压、淘汰和尚有使用价值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办公家具等,应按照先调拨,再报废的处置方式进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条件
第十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调拨。
(一)闲置、积压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符合报废条件,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第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已提完折旧,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且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的资产。
(二)不能迁移的设备,因仪器设备用房改建或系统装置改变必须拆毁的资产。
(三)因损坏、丢失、意外灾害、突发事故等原因造成资产损毁,已查明原因,相关部门已做出处理意见。
(四)修复价值接近新购价值的资产。
(五)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淘汰或不允许再使用的资产。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的调拨程序
部门之间调拨时,由移交单位填写《151amjs澳金沙门国有资产调拨单》,交接当事人签字、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核准后调整相应资产账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对外捐赠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单位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填写《151amjs澳金沙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附捐赠清单、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提交资产管理处,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
(二)提交资产捐赠说明: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数量、金额、主要责任人及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的分析。
(三)资产审批、评估、移交:
1.对外捐赠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现场会审,查看实物后,在《151amjs澳金沙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2.对外捐赠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完审核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核。
3.捐赠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移交给受赠方。受赠方确认捐赠交接清单并签字盖章,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捐赠收据或由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接收证明;
4.捐赠实施单位负责捐赠资产的包装、运送等。
(四)账务处理: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和接收证明调整相应的账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报废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单位盘点拟处置资产,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151amjs澳金沙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资产管理处。
(二)提交资产报废说明:资产报废主要原因、方式、资产构成、数量、金额、主要责任人以及报废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的分析。
(三)资产处置:
1.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类国有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联系第三方鉴定机构经相关报废论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2.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凡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现场会审,查看实物后,在《151amjs澳金沙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上签字盖章,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凡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完审核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进行备案审核。
(四)学校依据省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在西部产权交易中心对特定资产进行处置。
(五)账务处理: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资料和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上缴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已经批准报损、报废,但尚未实施处置的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财务处、审计处等内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接受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