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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amjs澳金沙门采购管理办法
2023-04-25 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及服务类活动,均适用本办法。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物资、服务的行为及相关活动(不包含基本建设工程和后勤与修缮类工程)。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物资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诚实守信、“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全面加强计划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立项(预算),申报,采购”的工作流程,杜绝无计划采购、超预算采购等各种违规采购的行为。凡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

第六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后勤保障、财务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丹江校区管理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统一协调学校招投标工作;

(二)审议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重大事项和特殊事项;

(四)审议(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物资采购及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物资设备及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校物资采购及服务类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的采购申请,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向财务处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三)负责拟订采购形式,编制、审查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自采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建设和管理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六)负责采购项目质疑的受理、答复;

(七)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筛选,提出具体项目委托采购建议;

(八)负责协调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对接,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采购活动;

(九)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定标、确定成交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合同审签以及执行,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一)负责采购过程资料的形成、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负责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和陕西省高教系统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采购相关内容的填报。

第九条学校采购的业务职能部门包括项目申报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是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也是各类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项目立项及相关审批手续,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联系人及其工作任务;

2.对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在预算范围内核算采购费用,并向资产处提出采购申请;

3.按不同采购方式的程序要求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资产处提供实施项目所需求的技术方案(包含技术指标和支撑材料等),对标的物的使用功能和产品质量性能负责,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及使用功能和产品使用性能提出建议并提交技术方案;确认设计方案、设计图纸、采购清单、招标要求、询价单、招标文件等采购程序文件;

4.参与采购文件编制,按照资产处的要求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5.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现场踏勘、技术释义;

6.委派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代表学校参与评标;

7.负责合同的拟定及监管采购项目的实施,确保合同履行;

8.负责项目初验并向资产处提出验收申请;

9.负责部门固定资产登记及合同款项结算报账手续;

10.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和实施;

11.向资产处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1.参与业务归口部门的采购工作,负责业务范围内采购预算、计划,指导并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技术指标编制。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1)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设施及家具等采购项目。

(2)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信息资源平台系统开发、信息化维护、网络工程等采购项目。

(3)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消防等相关业务采购项目。

(4)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文献数据库类采购项目。

(5)教务处:负责教学经费采购项目。

(6)科技处:负责科研经费采购项目。

(7)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建设采购项目。

(8)其他归口管理不明确的项目由申购单位自行申报.

2.审核项目建设单位采购资料,负责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论证;

3.负责合同的审核并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

4.参与项目的论证、考察和验收工作。

(三)审计处职责:

1.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3.参与项目的论证、考察和验收工作。

(四)财务处职责:

1.审核资产处提交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采购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资产处提交的资产购置计划向上级部门申报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包括政府采购和校内预算);

3.负责办理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工作;

4.参与项目的论证、考察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属于政府集中或部门集中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按照相关法规由从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与学校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评审专家学校可自行选择,但所选评审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确定,并在采购结果确定前保密。评审小组具体负责采购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文件、评审过程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二)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根据项目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独立评审,参与评审结果文件的确认,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五)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采购限额标准及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项目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零星采购项目。

(一)政府集中采购范围:采购陕西省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陕西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政府集中采购须经经陕西省财政厅审批。由资产处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陕西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不含)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

(三)零星采购项目是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管理部门自行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一)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购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委托方式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采购。

(二)学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应实行备案制,要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论证意见应当随同采购计划(文件存档)备案。同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已经备案的,再次采购可以不需要再次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

第十五条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将另需招标采购的内容以作价支付方式包含在关联项目中实施;项目经费额度调整时,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擅自突破采购计划的,招标采购活动不得进行。

第四章采购方式及管理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的选择应严格按照《陕西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总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小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总价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各部门和采购工作小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规定从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限定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商务关系存续方式。总价格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1.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10-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报经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发布招标公告后没有供应商响应或者没有合格标的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2.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10-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报经采购工作组同意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在5(含)-10(不含)万元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4.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设备,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商务关系存续:指在最近招标考察选定的基础上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需要,由原供应商继续提供某种特定物资设备的采购方式。商务关系存续方式的采购物资原则上应与原采购项目规格型号一致,存续延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6.电子卖场是指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广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陕财办采〔2020〕10号),对采购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货物或服务(如: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通用软件、办公耗材、电器设备、办公家具、加油、维修以及会议接待、印刷等),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通过直购、竞价、议价或定点的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零星采购项目,按下列方式进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二级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必须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询价基础上实行两人以上采购。

零星采购项目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文件、报价文件、决策记录等)完整保存,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十九条所有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清单、采购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的,变更幅度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若超出采购预算的,超出资金按原立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超出采购预算的,由项目建设部门填写《151amjs澳金沙门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需求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须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采购立项。采购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学校相关审批流程确定经费来源及资金安排后方予以立项。预算内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2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项目的由项目建设部门研究确定,部门领导审批;2万(含)-5万元(不含)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研究确定,分管校领导汇审批;5万(含)-10万(不含)元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研究确定,分管校领导汇报校长后,由校长审批;10(含)-200万元(不含)采购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200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预算编制。根据上级部门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立项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统一报相关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严格审批执行采购计划。

第二十三条采购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校批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151amjs澳金沙门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与招标申请书》和《项目建设采购方案》。《项目建设采购方案》应说明急需程度、所需物资设备品质、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规格型号、需求数量、参考单价、参考厂(商)家、采购预算及经费来源等。

第二十四条采购方式。资产管理处对采购资料审核后,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10月底前向财务处提交资产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处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由资产处按照规定向财政厅报送,财政厅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五条编制采购文件。资产管理处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采购需要共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起草,技术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起草。采购文件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参数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报价、评分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工期和其他具体要求,编制完成后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发布采购公告

(一)公告媒体:委托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陕西采购与招标网,资产管理处转发到资产管理处网站;非委托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处发布在学校和资产管理处网站。

(二)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预算、主要性能指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须知、获取采购文件的方法、响应截止时间、联系人、地址及电话等。

(三)公告期限: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关法定期限进行公示。

(四)公告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处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相关资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接受技术咨询。

第二十七条项目现场踏勘。根据项目特点,如需对项目现场踏勘,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处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答疑。

第二十八条采购项目评审

(一)资产管理处于开标前一天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议。

(二)委托采购项目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非委托校内集中采购会议由资产管理处主持。

(三)会议现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托采购项目根据陕西省相关要求,在会议现场由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和学校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非委托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学校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成员一般为5人及以上单数。

(四)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小组成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认真对响应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每一个响应供应商做出公正、合理地评审。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五)根据评审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选定一般采取顺序中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委托采购项目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陕西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在资产管理处网站转发。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处在学校和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等,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十条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废标:

(一)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

(二)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全部或部分不响应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三)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证明;

(四)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七)出现特殊情况时,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认定为废标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项目质疑与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提出质疑的,由资产管理处受理并予以答复。

属于委托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学校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做出答复和处理。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执行、验收及结算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151amjs澳金沙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成交的,资产管理处可根据采购文件及法规要求,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资产管理处可依据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亦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合同应以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以及相关承诺为依据,任何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至少一式七份,分交院长办公室、建设单位、业务归口(经费)管理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单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如成交产品为进口免税设备,项目建设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技术协议,成交供应商与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代理公司办理海关进口免税手续。

第三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肃合同执行程序,须签订合同在前,项目执行实施在后。对于未经采购、未履行合同审签流程而提前执行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相关手续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的执行管理,严控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中,使用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变更后总金额在不超过原预算的情况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需要解除原有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均应运行合同流程。

第三十七条所有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完毕并安装调试正常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先行组织预验收,然后通知资产管理处进行项目正式验收。项目的验收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分级负责。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备案表》备案;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经过初步验收合格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单》,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终验。验收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建设单位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151amjs澳金沙门采购验收单》上签字,明确验收结论,存档备查。

若项目建设中存在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工程结束前进行阶段验收。

第三十八条验收合格后,采购项目中涉及应纳入资产管理的,须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入账手续。采购活动付款要与合同履约进展情况相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凭采购审批计划、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材料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投标保证金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退还手续,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十九条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采购审批计划、申请书、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澄清函及二次报价单、成交会签单、合同、验收报告等均为采购活动必须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应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管理,并及时归档备案。

第七章 纪律、监督和责任

第四十条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采购工作按相关要求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采购项目行使监督职能,可随时通过会议现场、调阅资料、审查采购监督平台等途经,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纪律

(一)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裁决;

(二)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

(三)学校采购监督人员不得进行独立的具体采购活动;经办采购的人员不能独立的进行合同的审核及货物的验收;参与采购的人员不得借经手人之机,对采购的物品、工程及服务加价。

(四)学校采购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应与采购方式、程序分开,并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要求采购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

(五)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交通工具、旅游、休闲等;

(六)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合同之中。

第四十三条采购工作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认定为“认同意见”。

第四十四条对在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校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151amjs澳金沙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商院〔2018〕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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