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财办〔2014〕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商洛市区以外地区(不含城关、陈源、刘湾、大赵峪办事处,杨峪河、沙河子镇)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商洛市市区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者,只报销规定等级火车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经济便捷原则,到出差目的地,因乘坐飞机的费用(含机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直接费用)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的特殊情况,可不经主管财务校长批准即可乘坐,凭发票据实报销。西安市区至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的专线车费可以凭据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交通工具时,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学校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原则上相同性别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提供交通工具当日的市内交通费,或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单独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不再报销现金,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按照《151amjs澳金沙门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商院〔202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自觉接受有关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六条 商洛市区内参加会议、培训等,原则上不报销差旅费。因中午无法回家用餐的,凭会议、培训等通知及相关文件,给予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151amjs澳金沙门财务管理办法》(商院﹝2008﹞16号)中涉及差旅费条款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