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高校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学校财经工作的领导,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学校财经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讨论研究学校财经工作的有关事项,为学校财经工作决策提供支撑依据。
第二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协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院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生处、工会、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2人组成。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长兼任。
第三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职责:统筹协调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财经事项进行调研、论证,为学校财经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研究草拟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措施和办法。
2.审议学校重要财经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研究草拟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草案,研究学校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措施,并对年终决算进行审议。
4.研究审议学校贷款融资计划、重大对外投资、重大预算项目调整、资产处置、信用担保、基建投资等重要财经事项。
5.讨论研究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设立和调整。
6.协调组织学校财经工作的监督检查。
7.对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指导意见,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8.负责处理其他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研究、审议的财经事项。
第四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一般采取会议方式研究讨论有关事项,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或会签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财经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时,由组长负责主持会议,如组长因其他工作或原因不能参加且议事紧急的情况下,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
第六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体民主决策的议事规则,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超过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方为有效。讨论重大事项无法统一意见时,应以投票方式决定,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时方可形成决议。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还须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领导、 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八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由财务处负责。
第九条 本规则由财经领导小组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