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151amjs澳金沙门章程》,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论证、评定、审议和决策的权力。
第三条 学校应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和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术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建议和意见,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我校具有较高水平的高级职称人员中产生,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2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学科建设、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风建设等专业委员会。各二级学院(部)及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校应根据学科专业和二级学院(部)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其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基层学术委员会推选、各专门委员会推荐和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审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或发生学术腐败等较大学术问题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免除或辞职产生的学术委员空额,在其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增补。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换届年上半年完成换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一)对学校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产学研发展及科技成果转化规划;
(三)对重大科研课题的申请进行审议、推荐;
(四)评审、决定学校资助的科研课题并进行督导、评估
(五)评选和推荐科学研究成果;
(六)主持校级学术讨论会;
(七)协助学校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八)审议科研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方案,对学校的科研机构和学术期刊进行咨询、评价;
(九)负责为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和组织推荐相关专家人选;
(十)承担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或者申请设置(撤销)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委员分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的认定,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的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须经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审核或组织有关委员作必要论证,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交全体会议审议。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学术委员会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和基层学术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自己的章程,并报学术委员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151amjs澳金沙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