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师范专业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有序推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全面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有关专业认证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以持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六条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教学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二级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各课程组组长、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的分解,一般可分解为2-6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根据各指标点适用的评价方法,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3-8门课程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计算出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七条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十八条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及运用
对专业必修课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贡献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课程特点及所处水平,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151amjs澳金沙门参加专业认证的各本科专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督导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