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校对学生的处理行为合法合理,全面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51amjs澳金沙门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提出的相关申诉申请,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捷的原则,依法、依规,确保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权威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151amjs澳金沙门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主任由主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监察室和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负责学生校内申诉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参加委员会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监察室负责人各一人。
教师代表由各学院选派,每学院一人。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学生社团选派三至五人担任。
教师、学生代表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一般任期一年。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由原单位重新选派。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上条所列职权。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在收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但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条款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院)ren室·(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属学院、年级和专业;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附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二)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副主任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诉人;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2)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人限期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盖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应当暂时停止执行。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当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有关部门查阅原处理或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申诉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诉人提出要求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诉人、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上述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
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决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审查学生申诉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案由;
(二)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四)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下,申诉人和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诉人和原决定的经办人作最后陈述;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申诉人、原决定的经办人、证人等退场;
(七)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笔录还应当由申诉人、参加会议的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等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要求申诉人补正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人提交补正申请书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二)决定的理由;
(三)当事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负责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达)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三十二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51amjs澳金沙门学生申诉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