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我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推进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省委管理党委书记和校长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事项的监督,遵循“事前合规审查、事中过程监督、事后效能评估”的原则,以风险防控为目标,以规范运行为保障,以效能监督为手段,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把日常监督做实做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关键领域和重点事项,主要是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三重一大”以及涉及人财物和师生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评优树模、绩效考核等;
(二)招生考试录取、人事招聘、人才引进等;
(三)经费预算、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
(四)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后勤维修改造、国有资产管理等;
(五)“三公”经费管理、办公用房管理、教师公寓分配等;
(六)根据党委要求,其他需要纪委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凡履行涉及上述监督内容相关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工作方案报备学校纪委综合室。报备方案中至少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具体内容、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以及廉洁承诺等情况。
第五条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按以下内容报备:
(一)干部选拔任用
1.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2.资格审查标准、考察对象确定方式、考察对象考察方法等文件资料。
(二)职称评定
1.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的各级各类职称评审方案、评审办法等文件资料;
2.其他资料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三)评优树模
学校各级各类评优树模的依据文件、通知公告、指标分配、标准要求、工作安排、评定结果等材料。
(四)绩效考核
1.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的年度述职、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各环节时间安排及结果的审定等材料;
2.二级学院年度考核及绩效分配方案。
(五)招生考试录取
1.经学校讨论通过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录取办法、调剂规则以及各类考试工作方案等文件资料;
2.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六)人事招聘
1.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工作方案、考试(笔试、面试)方案、考务工作安排等文件资料;
2.其他资料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过程所形成的资料。
(七)科研经费管理
1.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法规依据、科研经费使用审批程序等文件规定;
2.年度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八)奖助学金评定
1.奖助学金评选办法等文件依据;
2.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方案、公告公示、评定结果等。
(九)物资采购
1.经上级或学校批准决定立项的年度采购计划;
2.经研究确定的物资采购方式、采购实施方案、采购工作程序等;
3.采购结束后在“陕西省高教系统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上报的同时报备简要结果。
(十)基建工程、后勤维修改造
1.经上级或学校批准立项的年度基建工程项目、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台账;
2.已立项并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的基建工程项目、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设备考察、工程验收移交等资料。
(十一)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车编制、配备依据和标准;
2.公务车辆的基本情况,如车号、车型、使用性质及保养、维修等材料;
3.公务车辆使用、加油管理办法等文件材料。
(十二)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审批管理制度文件、申报审批等材料。
(十三)公务出国(境)管理
公务出国(境)审批管理制度文件、申报审批等材料。
(十四)办公用房管理、教师公寓分配
1.办公用房配备、教师公寓分配的依据等文件;
2.办公用房调整、教师公寓分配方案;
3.当前办公用房、教师公寓分配使用情况(分布图)等。
(十五)其他重点工作
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点工作、决策事项和执行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各部门报备的方案应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报备方案,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备。非特殊情况已报备方案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重新报备。
第七条各部门应按本规定将需要监督的事项向学校纪委报备方案,若出现有关事项应报备而未报备,或虽已报备但实际未按报备工作方案执行的情形,视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事项实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纪委在收到方案后,指派专人参与需要监督的事项。派出的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提出具体的监督意见,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方面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意见与实施部门进行沟通。
第九条学校纪委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规范性及实施过程中的执纪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事项实施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共151amjs澳金沙门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